首頁 /為民服務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檔案應用服務專區
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民眾應於上班時間逕向人行科檔案室提出申請,收到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時,務必詳閱應用地點及時間,並於約定時間至應用地點。如欲變動,應與承辦人聯繫。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並無年齡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檔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申請人(代理人)先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另開新視窗),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之方式送達本聯隊。經本聯隊審查檔案內容得以提供者,即發出書面審核通知書,申請人再依所約定的時間至本聯隊檔案閱覽室應用檔案。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聯隊,經審核後辦理之。
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得提供民眾申請應用。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聯隊檔案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申請人每次申請應用之件數未加以限制,惟如申請應用檔案之數量龐大,可分次提供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