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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檔案管理局檔秘字第0002054-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20012534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檔應字第1070013511B號令修正

  • 第一條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第三條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 第四條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 第五條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 第五條之一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 第六條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外觀形式 複製或交付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依原檔案外觀形式為計價單位,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閱覽
抄錄
現場 每2小時 20元 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紙張 影印機 黑白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2元/頁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印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尺寸 3元/頁
電子郵件
傳送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每幅10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傳送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每幅25元
大圖 電子郵件
傳送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換算成A3幅數,每幅50元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大圖係指大於A3(不含A3)尺寸以上。
3.大圖以A3幅數計價,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4.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5.利用電子郵件傳送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換算成A3幅數,每幅70元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2元/頁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印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尺寸 3元/頁
電子郵件
傳送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換算成A4幅數,每幅2元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傳送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換算成A4幅數,每幅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