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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 有關國家機密者。
  • 有關犯罪資料者。
  • 有關工商秘密者。
  •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民眾應於上班時間逕向人行處檔案室提出申請,收到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時,務必詳閱應用地點及時間,並於約定時間至應用地點。如欲變動,應與承辦人聯繫。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並無年齡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檔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 申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外國人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或影本。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 代理人請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代理人)先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另開新視窗),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之方式送達本 部。經本部審查檔案內容得以提供者,即發出書面審核通知書,申請人再依所約定的時間至本部檔案閱覽室應用檔案。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部,經審核後辦理之。

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得提供民眾申請應用。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部檔案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申請人每次申請應用之件數未加以限制,惟如申請應用檔案之數量龐大,可分次提供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