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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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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申請應用
申請表填寫須知
填 寫 須 知
一、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護照或居留證號碼。
三、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
本單位檔案應用申請審核及回覆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範辦理。
六、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檔案室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七、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第20條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下列收費標準辦理收費(詳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一)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
複製B4(含)尺寸以下紙張檔案,每張2元、A3尺寸紙張檔案,每張3元;另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九、
應用檔案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應由應用者自負責任。
十、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檔案室。
地址: 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佳林105號
電話:038-563479#877105
十一、
收到核准檔案應用通知後,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至本單位指定處所,主動出示本單位通知(函)、申請審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並依程序完成登記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履行,應主動與本單位承辦人員聯絡及協調應用時間,以利先期備妥檔案以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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