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航空界開山鼻祖間的相互纏訟,其遺留下來的,正為航空史上所形容的:「使令航空史冊蒙羞至今的一片仇恨、責罵和謊言的污痕。」
萊特對寇蒂斯之爭,已成為世人共知的專利權大戰,爭執之焦點,是萊特兄弟( Orville and Wilbur Wright)在完成第一次動力飛行後,於一九○六年所獲之一項專利權──有潛力使令整個航空新事業,在財物上之所獲,對萊特兄弟有義務之專利權。
兩兄弟專利之範圍,不僅是其所造那架於一九○三年締造紀錄的「飛行者(Flyer)號」小飛機,而係包括了兩人所設製,操縱飛機沿其任何三個軸心活動之機械結構,其中惹起最具爭議之部分,便是滾轉(Roll)之操作──飛機圍繞其縱軸之旋轉。因萊特兄弟曾開發出一種稱為「翹曲機翼(Wing warping)」之裝置和使用技巧,飛行員經操縱一系列鋼線與滑輪,即可同步扭曲一邊翼尖向上,兒另一邊向下,「翹曲機翼」可讓飛行員在通過旋渦氣流時,保持機翼平直,亦能幫助飛機轉彎。
在上述專利獲得後兩年,美國人相繼升空者不乏其人。在紐約州,有一些飛機製造家們組成一個名叫「航空試驗協會」的組織,會員中包括當時最著名的發明家亞歷山大‧貝爾(Alexander Graham Bell──即電話之父──譯註)與摩托車賽車高手寇蒂斯(Glenn H. Curtiss)等人。該協會所製之第二架飛機「白翼號(White Wing)」,便裝有後來命名叫「副翼(ailerous──法文『小翼』之意)」的東西。這玩意兒係裝在機翼兩端之後緣,以相反方向活動──亦即一邊翹起時,另一邊兒則向下。一九○八年時,寇氏駕「白翼」曾作數次最長之飛行,一次飛了二○五碼遠,馬上接著又飛了二三四碼。由於這些飛行成功,協會的試驗小組便繼續在其飛行器上安裝副翼。過了一年多一點之後,忽然有一天寇蒂斯發現,自己被萊特氏一狀告進了法院。
兩兄弟堅持前述專利權範圍,是堪涵蓋;將翼尖操縱面,在空中同步呈現相反方向之任何機械。兩人認為,副翼,正好就是此種構造。
此案纏訟八年之久,到頭來,仍非經由法庭判決,而是在紐約市市政廳會議室內獲得庭外和解的。由於當時美國剛剛捲入第一次世界大戰,出面的長官要員們,好說歹說僅用了兩個禮拜的時間,趕忙便把該案結束了,但訟案始終缺乏法庭的最後判決,於是遺留下來一個有趣的問題,那就是:假如官司繼續打,打到最高法院最後的結論──或者該案再由愛打官司的美國人,又一狀告到今天的法庭去──兩邊那一方會勝訴呢?
當萊特兄弟控告寇蒂斯時,並非特意挑選寇氏來打擊,至少在起始時不是。根據「萊特兄弟全集」之編輯麥克法蘭(Marvin McFarland)說:「兩兄弟深信副翼侵犯了他們翹曲機翼之專利,是早在數年前,該裝置在法國出現時便已開始。」像比特利(Robert Esnault Pelterie)、山多士杜蒙(Alberto Santos - Dumont)等人,都裝置過副翼。總共算起來,萊特提出之控告專利侵權案,計達三十六宗之多。
萊特對專利權之指望是,凡銷售非萊特製飛機之任何人,或以之作商業性飛行者,均應按機價交出可高達百分之二十之金額;航空表演之主辦者,亦應令其按表演之百分之二十,及看臺與門票收入之百分之十給付(如有需要,可追溯日期抽取)。同時,萊特還指望向全世界抽取特許權利金,因在其獲得美國之此一專利權後,便在法國、義大利、英國、奧地利、匈牙利、比利時、德國、俄國和西班牙,都獲得同樣之保護。一位全面徹底研究過萊特專利權的加州律師瓦芮爾(Rod Warrel)說:「這是一項極重要之發明,涵蓋天下曾經飛過的每一架重於空氣航空器之專利,因此,其潛能可能獲致令人難以置信的龐大利潤!」
可是,事實上僅只有少數飛機製造商,像「麻省百吉士公司」和「加州格林馬丁公司」等,選擇了照萊特所提之高昂權利金付錢了事外,其他的人,不是相應不理,便是逼得關門大吉,惟獨寇蒂斯嚥不下這口氣,站出來陪他官司打到底。該案第一審時,法國梅茲爾簽發一項暫時禁令,不准寇氏再製任何飛機,並判曰:「狀訴主張之專利權範圍,應作廣義之詮釋。」繼稱:「當被告作此種裝置時,在其機器中,發現萊特機器組件,且有操作同樣功能之效果。被告之結構中雖亦有相異之處......或許係經改良,惟本庭認為,該等相異,亦與保持平衡所採用之方法無關......。」
寇氏不服,繳呈美金一萬元保證金後,提出上訴。一九一○年六月,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推翻了一審之禁令。這時,兩邊都把心一橫,決定長期對抗到底。
寇方律師團採用四個層面之戰略,據羅司倍利(C. R. Roseberry)著「飛行先驅寇蒂斯(Glenn Curtiss: Pioneer of Flight)」一書中所載,當時之抗辯步驟為:(一)萊特專利無權作廣義之解釋;(二)縱令非作廣義解釋不可,亦因此乃早有之技藝而無效(即萊特之先,前人業已開發出能完成同樣主要功能之法);(三)萬一仍被解釋為符合其專利範疇,但被告等並未侵權;(四)退一萬步講,寇氏飛行之方式根本係採用不同之原理。」
纏鬥到一九一三年,海茲爾法官簽出其最後判決:萊特勝訴!寇蒂斯仍然不服,再提上訴,但過了一年後,上訴法庭批示:仍維原判。
寇蒂斯決不放手,為求先爭取更多時間,他在其飛機之機翼上裝置一種機械,很妙,能使兩片副翼分開來操作,以代替舊有連接一起之法。這一來,雖然在萊特之專利中亦涵蓋了橫向操縱,但在其首次控告中並未提出,因此萊特公司必須另提新訟案,從頭再來過,如此,讓寇氏暫時不受禁令之限,仍可生產飛機。
一方面,他再四方查詢要尋找出證明「前有之技藝」的機會,亦即在萊特之先,已有人能達成可控制之飛行。到一九一四年,史密桑尼學會(Smithsonian)正好提供了此一機會,那是他們跑來與寇氏訂約,請其主持試飛該學會博物館之「大飛行場號( Great Aerodrome)」復飛。寇氏將「大飛行場號」整個翻修,重製改裝,甚至將其改為浮筒式飛機(Floatplane),當年五月,在他家鄉紐約州漢蒙斯坡的奎卡湖上,他居然把那破天荒的第一架水上飛機,好不容易弄上天空,飛了好幾秒鐘!其後寇氏又雇了一名當地的飛行員杜爾特(Ellwood Doherty),將該飛機飛了半哩之遙。
可惜,這些飛行的證明通通都不需要了,因為這時萊特對寇蒂斯終於達成庭外和解了。到一九一七年,若干飛機公司聯合組成「航空器製造業協會(Manufacturers Aircraft Assoc)」,其目的在求獲致戰時國家飛機之最大量生產。該協會將所有會員公司的專利權,一股腦兒熔歸於一爐,准許任一會員設製任何機種或零組件,惟會員公司每次所生產之飛機或零組件,應提供一分規定數額之公積金,原有專利者,遂按其專利被使用之相關價值,從公積金中獲得分配補償。寇氏和萊特,每家之專利回收,均共達兩百萬美元。纏訟多時的世紀專利大戰於焉結束,但雙方均未獲勝,而只是一場停火而已。
這場官司如繼續打下去,誰會打贏呢?
瓦芮爾仍持萊特專利範圍,不僅限於其翹曲機翼的看法,他說:「萊特專利之主張,已廣義的指出,係指機翼相對另一端操縱面在空中之效能。發明人不在乎這效能是怎樣完成的,只要機翼另一端產生了同樣效果,便是其專利。」的確,萊特控告之自訴為:「希能瞭解,吾人之發明並不侷限於『飛行者號』飛機之翹曲機翼,凡因機翼角度關係之變換,而令相對方向翼面亦生變換之任何構造,均係吾人發明涵蓋之範圍。」
但是,經鉅大改良,遠優於萊特「翹曲機翼」而被控之寇氏「副翼」,難道全然不算是另外一項發明嗎?
沈運增 譯